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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基金“补血”徽商银行 股权纷争短期恐难解

原标题:存款保险基金“补血”徽商银行

□本报记者张玉洁戴安琪

近日,徽商银行公告,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引入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简称:存保基金)及安徽交通控股集团。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本次存保基金入股,主要还是为了解决徽商银行一级资本亟需补充的问题,预计不会影响徽商银行的日常管理。而目前中静系和杉杉系关于徽商银行的股权转让纷争未见冷却迹象,这也为该行返回A股上市带来了不确定性。

一级资本亟待补充

8月20日,在港交所交易的徽商银行发布公告称,为补充该行核心一级资本,经与存保基金及安徽交控等各方沟通,董事会通过决议,拟向存保基金及安徽交控分別发行不超过15.59亿股內资股及1.76亿股內资股。

央行背景的存保基金令此次发行股份备受关注。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5月,央行出资100亿元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执行者,旨在保障存款人利益。

知情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存保基金在这个时点出资认购徽商银行增发的内资股是出于央行对徽商银行经营的认可。收购原包商银行4家异地分行拉低了徽商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一级资本充足率,为避免徽商银行陷入困局,央行此次出手为其核心一级资本的补充提供了支持。”

徽商银行一季报显示,截至2020年3月末,该行资本充足率为13.2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03%,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96%。截至2020年3月末,徽商银行资产总额(未经审核)为11556.57亿元,面临一定的一级资本补充压力。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由于上半年银行普遍加大了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资本消耗随之加快。相当部分的中小银行面临一级资本不足的问题。这一问题对于收购了包商银行异地资产的徽商银行更为突出。

二级资本可以通过发行二级债等方式补充,而对于中等规模的银行来说,可用的一级补充资本工具相对匮乏。核心一级资本补充主要依赖于IPO、增发等发行股权的方式。

此次股份发行结束后,该行的单一第一大股东将变更为存保基金,持股11.22%;中静系持股比例稀释为10.59%;同属安徽国资的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交通控股集团持股比例共计达14.7%。

股权之争难冷却

本次股份发行若顺利实施,将显著提升徽商银行一级资本充足水平,但目前徽商银行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是大股东中静系与杉杉系的股权转让纠纷,这一纠纷在7月彻底引爆。双方均向对方提起了诉讼。

该纠纷始于2019年,中静系计划出让全部持有的徽商银行股份。杉杉控股于2019年8月与中静新华签订了转让徽商银行相关股份的框架协议,杉杉控股及相关方将通过直接向中静新华购买其持有徽商银行股份等方式,获得中静新华实际持有的全部徽商银行的股份。

随后,由于付款方式和过户事项,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逐步升级。中静新华认为,杉杉控股未能按照约定于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全款,且截至2020年6月1日仍未付清,导致交易无法进行。中静新华同时认为,由于杉杉控股违约给中静新华造成重大损失,估算损失金额约82亿元人民币。

杉杉控股方面称,按照协议约定,杉杉控股及杉杉集团此前已累计支付交易对价38.9亿元,但由于中静新华在办理其持有的约2.25亿股内资股过户过程中,拖延提交转让资料,在相关部门审批、办理过户过程中设置障碍,相关股份未过户至杉杉控股名下,违背了协议约定,导致后续履约无法进行。同时杉杉控股也不认同中静新华“82亿元人民币损失一说”。

6月1日,中静新华向杉杉控股发送了关于终止“框架协议”的通知。双方均向对方发起了诉讼。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将中静新华所持徽商银行约2.25亿股股份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杉杉集团也有部分资产被冻结。

回A之路一波三折

股权纷争暂时未有定论,导致徽商银行“回A”之路更加不确定。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如果股东之间存在股权纷争,将对“回A”造成重大障碍。

作为资产规模已经突破万亿元的城商行,徽商银行的A股上市之路显然慢于很多资产规模较小的城商行。

2015年,徽商银行递交A股招股书,但于2017年3月申请中止审查A股发行。2017年12月,徽商银行再次启动A股上市计划。然而在2018年2月,该行又撤回A股上市申请。对此,徽商银行解释称:“仍需就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所涉及的部分事项与本行个别董事和股东进一步协商”。

2018年12月,徽商银行再次发布了A股上市计划,2019年,徽商银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了A股发行相关的多个议案。2019年10月25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了安徽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辅导工作基本情况表(截至2019年10月25日),徽商银行已在该份情况表中。

今年4月29日,徽商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A股发行方案已于2018年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获审议通过。鉴于其A股发行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而A股发行方案的12个月有效期于2020年6月29日届满,为确保A股发行工作能够继续开展,该行拟将A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6月29日止。A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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