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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发布

《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发布

记者杨毅

本报北京8月18日讯 记者杨毅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围绕新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定,在充分借鉴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改革相关成果,从增强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

从主要内容来看,在集中管辖方面,《意见》提出,对实行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涉有关第一审证券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在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意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加大证券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对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的犯罪行为从严惩治,同时要求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严格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在强化投资者保护方面,《意见》对落实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措施要求,并强调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及时化解证券纠纷。此外,《意见》还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关案件时,《意见》未规定的,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在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案件时,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意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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