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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流程解析

上海证券报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充满了期待,许多投资者致电投服中心咨询证券集体诉讼如何实施,自己如何参与该诉讼。但由于证券集体诉讼配套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投服中心只能向投资者耐心解释说明。

配套实施细则千呼万唤始出来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67号)、投服中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同日发布,标志着“司法解释+监管规定+投保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则体系正式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

《司法解释》共计42条,包含一般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和附则4个部分,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先行审查、代表人选定、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理与判决、上诉制度、效力扩张、执行与分配等重要操作流程。尤其对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集中管辖、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声明退出、投保机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题。

依据《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即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证券民事诉讼,这是大家最期待的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流程概览

为方便广大投资者快速了解特别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对该类诉讼的基本流程进行了归纳。以投服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为例,基本流程如下:

1.前置程序。法院已依法就某案件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并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2.案件选定。投服中心对该案进行预研,若案件符合已经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预研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可启动重大案件评估机制。投服中心结合重大案件评估会意见,决定是否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3.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决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可以公开征集或其他方式接受五十名以上适格投资者特别授权,向法院申请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实行专属管辖,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不具有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向法院登记权利人名单。投服中心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并向法院申请登记,法院予以登记的,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予以公告。

5.声明退出。投资者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6.诉讼审理与上诉。投服中心按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则,代为收发诉讼文书、提供证据、参加开庭审理等,可视情况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所有原告发生效力。投服中心收到裁判文书后,予以公告,并将是否上诉的决定,在上诉期限届满前以公告等形式通知全体原告。投服中心放弃上诉的,原告投资者决定上诉的,应自行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投服中心决定上诉的,原告投资者放弃上诉的,应自行通知一审法院。

7.调解协议。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的,向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及调解协议草案。投资者不同意调解方案的,应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

8.裁判执行。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投服中心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布公告。

9.诉讼相关费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服中心将依法向法院提出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投服中心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向投资者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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