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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天被证监会处罚预告 律师诉讼代理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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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8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中天(维权)或公司,证券代码:600856)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称吉林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0]4 号)。*ST中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吉林证监局调查完毕,吉林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ST中天维权入口)

经查明,*ST中天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 *ST中天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6-2018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ST中天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吉林证监局认为,*ST中天上述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吉林证监局拟决定:对*ST中天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实际控制人邓天洲、黄博给予警告,各处以90万元罚款;以及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2019年7月11日,*ST中天发布《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称:“经自查,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提供担保事宜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未履行信披义务事项,合计金额5.9亿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6月22日到2019年7月10日期间买入*ST中天股票,且在2019年7月1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诉讼登记。

章祥兵律师声明:

1、上述索赔诉讼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

2、本案中,可诉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将以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4、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5、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确认单和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一旦中国证监会对*ST中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律师将正式代理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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