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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规来了 第三方与中小险企何去何从?

原标题:划重点丨互联网新规来了,第三方与中小险企何去何从?

来源:今日保

9月28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向全行业征求意见。

诸方期待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新规终再面世。回想五年前,“暂行办法”的应急而出;五年后,岁月斗转星移,互联网保险俨然黄金赛道。

过去的五年,伴随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蔚然成风,承载中国保险业未来的同时,也涌现大量问题:畸高的投诉率、非正常的手续费、数据安全隐私暴雷、飞单问题、合规合法问题......

发展与规范之间,一部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部门级制度落地。这一次“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监管铁律之下,与此前的有何去区别?多方关注、博弈的放行区域销售、线上线上融合、第三方平台等行业“火力点”适用哪些监管规则?

关注一

什么是互联网保险?

这说的是互联网保险的定义。作为部门级规章,首先回答的就是这个问题。

新规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

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同时,也给出了什么是互联网保险业务,要满足三个条件:

①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

③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关注二

谁可以做互联网保险业务?

纵览新规,三大类机构可以,但前提都是必须持牌,即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类,保险机构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新规给出了保险机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这里需要的注意的是,保险中介机构需要全国性牌照方可做互联网业务。

第二类,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但要满足四个条件:

①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

②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银行除外;

③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在实体经营网点开户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在未开设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业务;

④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类,互联网大平台

互联网企业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可在自营网络平台代理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当前几乎所有主流大流量平台都具有保险中介甚至保险公司牌照,如阿里系、腾讯系、美团、头条、京东、滴滴……

这三类机构还是坚持的“机构持牌”的监管铁律。

关注三

没有牌的第三方机构何去何从?

那么,没有牌照的第三方机构何去何从。

新规对于划下了五条“非保险机构禁止行为”:

①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

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

③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

④代办投保手续;

⑤代收保费。

这一次的征求意见拿掉了上一次,非持牌第三方的“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名分,未再提及。

事实上,这相当于直接将把非持牌的第三方从销售端口剔除。这一群体的未来空间,当在非销售的后端:如IT系统规划与实施,保险产品设计阶段的市场调研、数据支持,产品和渠道管理,客户关系维护、理赔等涉及技术创新类的后援支持。

另外,在《监督管理》章节,新规特别提到: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这一次的新规依旧没有提及此前打非局撰文的网络互助问题。

关注四

哪些持牌机构可以做互联网保险业务?

新规第七条中,以10小条规定了那些持牌机构可以做业务:

①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营网络平台不是网站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核。

②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③具有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④对于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标准进行防护,至少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对于不具有保险销售和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至少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

⑤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经营需求、符合互联网保险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体系。

⑥建立或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明确各自营网络平台负责人。

⑦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的,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

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

⑩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注五

O2O怎么监管?

这个似乎有一些OUT的词语,成为当下最火热的互联网保险形态。无论是传统保险公司的线上化,还是互联网保险机构的线下化,都在大力布局O2O战略。

这或许也是互联网保险多年探索后,终发现O2O方才是期间的真谛,尤其是寿险领域除O2O外,似乎别无他法。那么这一领域的如何监管?

这次的新规也给出了答案,并给了三个例子。

第一个,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中,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其服务行为应同时满足采用相同方式开展保险销售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监管制度中相关业务行为的规定。

第二个,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

第三个,其他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执行。

而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行为监管也给出了答案: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不适用本办法。如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形。

看明白了吧,要符合两重监管要求。值得关注的还有,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统一、垂直管理。这也是压实保险机构责任。

在总公司授权下,可以将合作机构拓展、营销宣传、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业务下放省级机构;省级机构可以把营销宣传、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相关工作授权下级分支机构开展。

关注六

万众期待的区域放行尚待补充规定

环顾行业走势:相对产品困境的无奈,随之而来的渠道困境方才是对大部分寿险公司的致命一击。蝉联多年寿险第一大渠道之位的银保的调整让渡,尚未有渠道可以承接银保滑落之后的保费体量。

马太效应明显的个险江湖,无论期缴、人力皆老牌险企独尊江湖,大树底下难长草。银保尚不明朗的未来,中国寿险正以个险为主的“单边”路径行进。中国保险业需要一场渠道的破局。互联网保险是否会成为下一个爆发的保险主力渠道。

这一切都有待于产品解开地域限制,曾经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险种范围和经营条件。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设是审批制,允许线上销售保险不亚于开设分支机构,这对中小新公司是巨大利好。

但这一次,剔除了这部分内容,改为: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新规并未一刀切,只不过具体的规则尚需财险部和寿险部出台。

关注七

禁飞单、清晰手续费支付

这还是呼应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铁律。

新规明确要求:

保险机构聘用或委托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营销宣传、产品咨询的,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协议,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以供公众查询。

保险机构对所属从业人员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行为依法承担责任。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经纪活动中,不得向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佣金及劳动报酬。

联想飞单及插上互联网技术的飞单平台盛行,这一规定将卡死这一点。另外,对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技术服务费等暗含超过手续费的列支,也给出了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或保险机构向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服务的合作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由总公司统一结算或授权省级分支机构通过银行或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保险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关注八

要求报送互联网保险年报

这一次,新规要求保险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业务基本情况、营销模式、相关机构(含技术支持、客户服务)合作情况、网络安全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信息系统运行和故障情况、合规经营和外部合规审计等。

同时,保险机构总经理和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此外,新规5章83条中还规范了,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服务标准等诸多事项,并给出了过渡期:

保险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多方关注中,互联网保险新规的出台,一场行业性讨论必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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