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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第一股”香溢融通遭股民索赔 宁波中院已受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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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处获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张志旺律师代理的股民诉香溢融通(维权)(60083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香溢融通维权入口)

香溢融通,全称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登记在浙江省宁波市的上市公司,2020年6月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按证券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股民可以依法提起索赔,诉讼管辖地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志旺律师认为,因香溢融通同时存在诱多型(2015年业绩虚增)和诱空型(2016年业绩虚减)虚假陈述两种行为,扩大了股民的索赔范围,有下列情形且股民受损的可以依法提起索赔:

在2017年3月3日收盘后持有香溢融通股票,且在2017年3月4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有卖出行为的;

或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且2019年1月12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或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2017年3月4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卖出或继续持有。

律师将根据股民的交易情形进行甄别。

香溢融通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烟草总公司,以显赫的股东背景令资本市场瞩目。

根据香溢融通2020年第一季度报披露,香溢融通第一大股东为浙江香溢控股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浙江烟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大股东为浙江中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大股东为宁波大红鹰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香溢控股有限公司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全额出资并授权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行使出资人权力,浙江香溢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烟草总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烟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大红鹰投资有限公司为浙江中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香溢融通四大有烟草背景的股东合计持有香溢融通31.47%股份。香溢融通2019年年报披露的四大股东关联关系如下:

香溢融通还曾经被誉为“民间金融第一股”。

香溢融通2019年年报披露,报告期内香溢融通从事的主要业务有:典当、担保、融资租赁、财富管理、贸易等。公司核心竞争力其中为公司已获得典当、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特许经营牌照,以及基金管理人资格,构建了多元化的类金融平台。香溢融通2019年度业务收入情况为:商品销售收入205,904,977.01元,毛利率9.11%;典当利息收入80,176,727.59元,租赁收入26,161,592.73元,该两项毛利率均为100%;担保收入75,736,363.72元,毛利润率为85.05%。

香溢融通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于 2019 年1 月 11 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20 年 4 月 9 日,香溢融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 年 6 月 5 日,香溢融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香溢融通因瑞龙7号和君证1号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香溢融通当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但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提前确认投资收益,并为了履行担保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2015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48.76%,虚增净利润77,580,324.37元,占2015年更正前净利润的49.96%;2016年虚减利润总额40,976,005.77元,占2016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26.54%,虚减净利润29,278,006.30元,占2016年更正前净利润的24.97%。

上述违法事宜,证监会认为香溢融通 2015年、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下同)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2020年6月5日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香溢融通等7个主体作出处罚,其中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相关高管也被警告和处以30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张志旺律师认为,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这次香溢融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尽管是 2015年12月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邱樟海决策转让香溢融通子公司持有的资管产品收益权而引发的,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主体是上市公司香溢融通,受虚假信息影响股民投资决策而遭到损失的,依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香溢融通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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