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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亿集资案“司法鉴定单位”遭投诉 回应称不存在资质问题

433亿集资案“司法鉴定单位”遭投诉回应称不存在资质问题

本报记者/郝成/北京报道

鉴定出433亿元的涉案集资金额,并成为该案核心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机构”被曝并无司法鉴定资质。2020年7月27日,涉事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回应称,并不存在资质问题。河南省财政厅表示,已经受理相关投诉。

“我们每年公告一次,2015年的时候就没有它了。”近日,河南省司法厅相关人士向杨清河代理人明确,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公司”)在2015年后,即不再拥有司法鉴定资质。但433亿元集资案中,同心公司却在2017年7月25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现,在河南司法厅官网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单以及河南法律服务网中,均没有同心公司。记者了解到,同心公司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其登记、主管单位为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方面向记者透露,已受理杨清河代理人投诉。

杨清河代理人投诉称,因不具备资质,同心公司涉嫌违法鉴定,且其将大量企业混同鉴定,损害了各个企业主体法人人格等。

2020年7月27日,同心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会赞告诉记者,由于政策变化,不再需要到司法厅备案,但该公司在法院有备案,资质不存在问题。河南省司法厅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在2015年后,根据政策变化,其不再将同心公司这类机构列入目录。

对于投诉所指鉴定具体问题,薛会赞回应称,该案由当地处非办等政府部门牵头,经过相关程序选用同心公司,且《司法鉴定意见书》也经过了公检法层层把关,并不存在问题。

“同心公司对河南超越企业集团非法集资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同心会鉴字【2017】第13号)显示,同心公司受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委托,“对河南超越企业集团关联公司非法集资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时间为2016年6月8日至2017年7月25日。

“本次移交审计的有法人资格的超越企业集团单位有77家。”《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其对“涉案非法集资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描述时,列出14家企业,最后一家企业为“河南超越企业集团”,并对该主体介绍称,河南超越企业集团于2002年10月9日取得安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编号为“安工商企412001”,母公司为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人认为,同心公司明知“河南超越企业集团”并非法人单位,却将其以法人单位对待,此外将77家企业混在一起鉴定,有损各个企业主体法人人格。

“7月21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强调要千方百计保护市场主体。《民法典》也专设了人格权编,强调法人人格保护。但在433亿元集资案上,从立案、鉴定到法院审理、裁判,都出现了严重的主体问题。这也是我们至今无法认可相关判决的根本原因。”杨清河代理人蔺文财称。

记者注意到,同心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共72页,鉴定参与人员有:薛会赞、李剑华、李爱民、侯华丽、杨艳云、骈玉杰。文末“司法鉴定人签名”处,则是薛会赞、李剑华的手签名字,并盖有两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印章。

天眼查资料显示,薛会赞系同心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57.15%。其官网称:“本所下设五个审计部、四个税务部、三个司法鉴定部、三个资产评估部、一个拍卖部、四个律师部、一个培训部及一个管理咨询部。”

一段录音显示,近日,有人曾咨询司法鉴定,同心公司业务员表示已经无法做相关业务。但7月27日,记者致电同心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收费则需要根据标的金额具体而论。

同心公司官网中,“资质荣誉”一栏下,有一份“司法鉴定许可证”,该证编号为4105007,与433亿元集资案卷宗中鉴定意见书一致,但该证件机构名称为河南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公司”),有效期限为2009年6月8日至2014年6月7日。

而根据其官网信息,同德公司为同心公司旗下公司。

433亿元集资案主角杨清河,于2015年11月被刑拘。2018年5月22日,杨清河一审被认定触犯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判无期徒刑。2019年10月,杨清河在河南省高院二审改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该案涉案金额被认定为433亿元,截至案发未偿还19亿余元。但一审、二审过程中,杨清河辩护人均认为,该案全程均存在严重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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