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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诚的惠而浦,可否积极赔偿投资者损失?

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登记该公司维权:http://wq.finance.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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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收盘后,惠而浦(维权)(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惠而浦,证券代码:600983)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6号)的公告。公告称,证监部门查实惠而浦存在五项违规行为:(惠而浦维权入口)

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

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 2015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年度利润。

证监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惠而浦及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的处罚。

与其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不同,惠而浦对信披违法违规并没有躲躲闪闪。惠而浦于2017年7月25日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因重大事项未公告,本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25日早盘起停牌。2017年7月27日惠而浦发布《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复牌的提示性公告》,称经自查,公司发现主要在销售折扣计提方面在2015及2016年度存在会计差错,公司管理层初步估计该等差错金额约为人民币2.5-3亿元。当2018年5月3日公告《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时,惠而浦又主动披露是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0年 7月 17 日,惠而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6号),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显然是服从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及处罚决定。

知名证券维权专家、新浪投资者维权平台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认为,惠而浦这种实诚态度是证券市场中难得的一股清流,需要肯定。惠而浦应当以更积极的负责态度,全面赔偿投资者因惠而浦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损失。

李修蛟律师提示,惠而浦投资者索赔条件可以暂定为:在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26日期间买入惠而浦,并在2017年7月27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而受损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提交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团队,积极参与索赔征集活动。

投资者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赔偿金额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均在安徽省合肥市,根据法律规定,投资者对惠而浦(600983)提起索赔诉讼,案件将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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