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财经 >

无借条有转账记录如何证明借贷关系「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法院认定吗」

阅读提示:司法实践中,借款纠纷不胜枚举,不签合同,不打借条的情形也是司空见惯,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证明借款法律关系成立,最高法院又是如何认定借款合同缺失情况下的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推定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属于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作者通过梳理大量最高法院的案例,总结出如下裁判规则: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形成借款法律关系意愿的,借款合同成立。并且,本书作者在延伸阅读部分附上10个相近的最高法院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没有明确的约定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的口头借款协议,但是否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非是证明借款合同成立的绝对标准,因此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成立借款合同,要结合全案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当事人已经做出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形成合同关系意愿的,也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本案中债权人以其行动实际地履行了出借行为,并且该笔借款完全符合债务人的利益,后来的一些书面文件中也能反映债务人接受并确认的意思,故能够推定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达成基本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该笔借款一方已实际垫付,另一方已实际使用,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借款法律关系更无异议。

案情简介

一、 2003年,荣华公司开具金额300万元、收款人为长江公司的转账支票一张,款项进入长江公司在中行湖北分行的账户。中行湖北分行用此款项处理对长江公司1.5亿元贷款偿还事宜。

二、 2005年至2006年,湖北十堰市金融机构发生票据违规事件,中行十堰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面临停止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急需寻求第三方填补债务,十堰市人民政府介入组织协调。

三、 2006年7月,十堰市人民政府主持召开关于化解票据风险的会议,与会单位有湖北省银监局、中行湖北分行、十堰市银监分局、中行十堰分行、荣华公司等;会议后,荣华公司于2006年8月至2007年4月间以两种方式多次向中行十堰分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付款,共计5800余万元。

四、 2007年4月,十堰市人民政府主持相关会议并作出11号会议纪要,明确记载,“荣华公司因借支十堰分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十堰分行承担挽回责任”,此后5月20号会议纪要也记载“之后中行湖北分行、十堰分行会同荣华公司采取措施,尽快归还荣华公司的垫款”。中行十堰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也因荣华公司的垫资款化解了票据风险。

五、 2010年,中行十堰分行请求协助处理荣华公司欠中行十堰分行贷款事宜,同时显示,对于荣华公司的垫资问题,双方处于协商处理中。2011年6月,荣华公司起诉中行十堰分行、中行湖北分行,要求偿还垫资款项。

六、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均成立事实上的借款关系,支持了荣华公司的请求,中行十堰分行、中行湖北分行认为与荣华公司没有借款合同不存在借款关系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给读者提出如下建议:1. 借款合同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不仅是法律的倡导性规定,而且对当事人而言也是强有力的维权依据。债权人在支出借款之前或同时,最好与债务人签订书面合同,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即使当时来不及准备,也可以在事后及时补签。

2. 合同领域尊重意思自治,当事人当然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例如口头协议,或者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推定合同成立。如果发生纠纷,又缺失书面合同,为避免有理说不清,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自己已经实际支付借款,并且对方也已经实际使用或表示接受来证明事实上的借款关系成立,以此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202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合同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日起废止,上述条文已经替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釆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査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己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