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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的起算时间「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近日,冷水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对于借款的事实和利息的约定均没有异议,但双方对于利息应当从何时起算有不同的看法。原来,被告曹某于2013年9月6日即向原告姜某出具了借据,但是原告在半个月之后才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原告依据借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自支付自2013年9月6日起的利息,但被告认为利息应当从借款支付之后起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对于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从借款支付之日起计算。因此,利息也应当从借款支付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对“提供借款”的时间进行了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借款本金支付时起,借款本金分多次支付的,两笔借款的利息分别从借款人取得借款时算起。

编辑:刘潘

文章出处:冷水江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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