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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江苏国信原董事长一审被判赔偿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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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江苏国信原董事长一审被判赔偿3亿

财联社记者 王俊仙

财联社(南京,记者 王俊仙)讯,9月10日,江苏国信(002608.SZ)发布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进展,公司原董事长王军民因损害舜天船舶(江苏国信前身)利益,一审被判赔偿江苏国信3亿元。江苏国信内部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此次一审判决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还要看上诉情况和执行情况而定,上诉是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对方若上诉,今年这个诉讼能否有结果就不一定了。”

此次诉讼的原告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舜天集团”),是江苏国信名为舜天船舶时的控股股东,如今为江苏国信第五大股东,且是江苏国信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

被告为王军民,其在2007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一直担任舜天船舶董事长和法人代表,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担任舜天船舶总经理。

舜天集团认为,王军民在担任舜天船舶董事长期间,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实施了三项侵害舜天船舶权益的行为:2011年至2013年间,王军民利用担任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公司公款1.84亿元归其个人使用,进行盈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上述款项中至今仍有9270万元未能收回;同时,王军民先后收取姚某贿赂60万元;王军民还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20多亿元。

为此,舜天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军民向江苏国信赔偿损失3亿元等。

根据公告,法院支持舜天集团诉讼请求,判令王军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江苏国信3亿元,且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4月28日,深交所对王军民给予了公开谴责处分。且根据2018年江苏省高院二审刑事裁定书结果,王军民因挪用公款、受贿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等罪名,被判有期徒刑18年,罚金25万元,受贿所得60万元依法追缴。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上诉是法定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甚至就是单纯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上诉,且没有按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就会进入执行程序,从而成为被执行人。当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后仍然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履行义务时,就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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