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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A通知受益所有权规则:巨变,您准备好了吗?

Ashok Shah和Amrita Bhatnagar

N A Shah Associates LLP

滥用多层公司实体的问题引起了许多决策者和监管者的关注。监管机构已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并试图通过颁布各种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最近,公司事务部(MCA)通知了有关重大实益拥有权的规则,旨在弥补现有规定中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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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56年《公司法》和2013年《公司法》,如果注册股东不是实益股东,则必须由注册和实益拥有人向公司提交声明。

反过来,该公司又需要向公司注册局(RoC)提交声明。但是,该规定并未提供识别“重大受益所有人”的机制,这给监管机构带来了难以验证最终拥有和控制公司的个人身份的麻烦。

有关披露实益持有人的修正案:

2017年《公司(修订)法》通过修改《公司法》第90条,取代了与重要受益所有人有关的规定。

公司事务部(MCA)已通知2013年公司(重要实益拥有人)规则。该规定于2018年6月14日生效。

重要实益拥有人的义务:

1.(i)持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股份的实益权益或(ii)对公司具有或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权的个人向公司提供声明的义务。

2.该规定适用于(i)单独或与一个或多个人一起行动的个人(ii)包括信托(iii)居住在印度或印度境外的人。

3.对联营公司而言,“重大影响力”是指控制总投票权的至少20%,或控制或参与协议项下的业务决策。

4.“控制权”应包括任命多数董事或控制由个人或一致行动的个人直接或间接行使的管理或政策决定的权利,包括凭借其股权或管理权或股东协议而行使的权利或投票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

上述声明应在该规定出台后的90天内(即2018年9月14日之前)或受益所有权变更后的30天内做出。

公司义务:

收到声明的公司必须保留重要受益所有人的登记册。

公司必须在收到声明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的重要实益拥有人提交申报表,并在书记官长处进行变更。

如果未注册重要实益拥有人,公司必须在30天内向以下人员发出通知:(a)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是公司的重要实益拥有人;或(b)知道重要实益拥有人或可能有此知识的另一人的身份;或(c)在紧接发出通知之日前的三年内的任何时候,可能是公司的重要实益拥有人。

如果任何人未能提供所需的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令人满意,则公司必须在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向国家公司法律法庭提出申请,以指示有问题的股票:a。受转移限制

b。暂停附加在股票上的所有权利,例如投票权,股息等。

重大受益所有人的确定如下:

遵守这些规定会产生一些问题:由于法律对LLP的成员身份没有任何规定,如何处理这种成员身份?公司将如何确定持有股份/权益的重要实益拥有人以全球存托凭证的形式出现的票据,强制性可转换债券或优先股在强制性可转换债券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百分比阈值,即基于现有总股本或合计股本,转换后;如果股份转让非常普遍的上市公司,留意股份变更和重大受益所有权变更的文件格式可能会增加合规成本和工作量。尽管第90条提到的受益所有权不少于25%或其他指定百分比,但《规则》规定的门槛不得低于25%。超过10%。紧随其后的是“或其他规定的百分比”,是否规定25%阈值的必要性尚不清楚。将规则中的门槛降低会增加合规成本,尚不清楚上述限制是否适用于特定类别的股份或主要受益所有人共同持有的所有股份。混合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如共同基金)由SEBI监管的另类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免于声明。

这些规定将大大增加合规成本。获取所需信息会有许多实际困难。如果给公司和股东足够的时间来了解合规性要求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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