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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拒绝购买或受理无证机构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

【提示】关于个别商业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风险提示

来源: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持续打击与治理,市场秩序显著改善,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是仍存在个别商业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或变相从事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给持卡人资金安全和权益保障带来较高风险。为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打击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行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向消费者、特约商户和会员单位进行风险提示。

一、什么是多用途预付卡

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规定,多用途预付卡是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机构应在开展业务前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核准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人民银行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实行集中存管,对多用途预付卡机构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有明确要求,绝大部分多用途预付卡机构已经加入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较为健全。

多用途预付卡与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有着较大差异。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9号)规定,单用途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商业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单用途预付卡企业应在开展业务起30日内向相应的省/市/县级商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单用途预付卡企业预收资金可以用于企业主营业务。市场上常见的单用途预付卡包括理发卡、洗衣卡、加油卡、通信运营商缴费卡等。

二、商业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预付卡业务主要表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在许可经营、资金管理、使用范围等方面有着明显差异。但部分商业企业在单用途预付卡经营过程中,受利益驱动和合规经营意识薄弱因素影响,存在变相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情况,主要表现如下。

(一)发行可在线下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调研发现,个别商业企业与各种品牌蛋糕店、电影院、洗衣店、便利店等发卡企业体系之外的其他线下商户达成合作,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在这些商户消费。上述发卡企业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其发行的卡片可以跨法人使用,已经成为实质上的多用途预付卡。

(二)发行可通过网络渠道兑换其他商家商品或服务的多用途预付卡

调研发现,个别商业企业发行的预付卡,可通过企业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兑换各种不同品牌的蛋糕券、不同电影院线的电影券等虚拟商品和服务,持卡人可凭借兑换后的券码直接到该品牌商店提货、观影或享受服务。个别商业企业还支持持卡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下单,由蛋糕店或相应商户将商品配送至持卡人。上述情形也涉嫌违法违规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

三、商业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存在的风险

个别商业企业违规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人民银行关于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持证经营的要求,也给商户和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带来风险隐患。

(一)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第一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根据上述规定,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商业企业发行能够跨法人使用的预付卡,属于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户资金安全风险较高

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预付卡机构发行多用途预付卡收取的客户备付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实行集中缴存管理,客户资金安全有保障。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商业企业发行预付卡收取的预收资金,由发卡企业自行管理,资金流向难以监管,是否合规使用主要靠发卡企业的理性自觉。个别商业企业变相从事多用途预付卡业务,通过充值返现、打折促销等方式快速扩大预收资金规模。在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截留挪用预收资金的风险,消费者及合作商户的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个别情形下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客户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个别商业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通常并未严格遵守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相关监管政策或行业协会关于客户权益保护的要求,发卡章程、购卡协议不规范甚至缺失的情形较为普遍,购卡、使用、退卡等流程规定不明确,售卡企业和客户的权利义务边界不清晰,“购卡不能用、退卡退不了、收取高额退卡费”等情形时有发生,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相关建议

社会公众和商户应提高甄别能力,拒绝购买或受理无证机构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商业企业拟开展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应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事先获得从事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行政许可。

(一)消费者购卡须谨慎理性

消费者购买商业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时,应认真阅读购卡章程、协议和用卡指南等材料,确定卡片是否确属单用途预付卡,通过商务部网站(http://yfk.mofcom.gov.cn/card/)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完成备案,拒绝购买未备案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或商业企业变相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坚持理性按需消费,切莫因为贪小便宜而掉入不法商家的陷阱。

(二)特约商户应谨慎选择合作机构

特约商户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拒绝和与自身不属同一集团的单用途预付卡机构开展合作。特约商户与多用途预付卡机构开展合作的,应选择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合作,机构信息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pbc.gov.cn),进入“政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审批公示>《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信息公告>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栏目进行查询。

(三)拒绝为无证机构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组织应强化特约商户准入管理,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拒绝为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商业企业提供收单或资金结算服务。商业银行应加强代收代付业务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10号)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代收代付业务。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建立了支付结算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已将“无证经营支付清算业务行为”纳入2020年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重点举报事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社会公众发现有商业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多用途卡行为的,可通过协会网站进行举报(http://jubao.pca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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