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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营业部遭炸弹威胁:股民两融爆仓勒索110万平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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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因两融爆仓大闹营业部的并不少见,但叫嚣要用炸弹袭击的恐怕寥寥无几。

2015年那个夏天,A股行情急转直下。股民谢某因两融强平心怀不满,称自制炸弹向招商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敲诈勒索113万余元。

近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谢某上诉,维持原判,对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强平之后股民发出炸弹威胁

尽管已经世殊事异,但很多人还记得2015年的那个夏天,A股从5100多点急转直下,不少融资客一夜之间负债累累。本案涉及的谢某,正是其中之一。

时间回到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谢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招商证券世纪大道营业部(下简称“营业部”),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客户承诺书(个人)》。同年5月15日,谢某在营业部信用账户开立。

彼时上证综指已攀高至4500点附近,但很多人认为这还只是一个开始。然而,没有人能料到股市何时转向。

2015年7月,招商公司通过短信、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谢某必须将担保比例恢复至160%以上,否则将对其账户进行强制平仓。随后在7月8日,谢某帐户内同方股份、时代出版各18万股、3000股股票被强制平仓,导致亏损200余万元。

为此,谢某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招商证券对其进行赔偿,但一、二审判决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于是,心怀不满的谢某在2019年4月20日致电营业部总经理张某,要求赔偿60万元,否则会有过激行为。张某遂安排营业部员工姜某、谢某、虞某三人于2019年4月23日12时许,在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公园附近的酒店与谢某见面并进行安抚。

然而让人们意料不到的是,期间谢某表示其已自制了炸弹,威胁营业部两周内代其偿还相关欠款113万余元,否则将携带自制炸药、油桶、刀具等物至营业部实施极端行为。

谢某的威胁在营业部引起了恐慌。营业部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包括多次召开相关会议、成立维稳应急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安保力量等,并致函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2019年4月26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述不诚。

恐吓勒索110万获刑三年

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鉴于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因谢系初犯,且其患病等情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原审法院对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但谢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是因股票亏损而找证券公司协商赔偿,在此过程中说了过激的话,并没有实质性的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也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并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望二审法院考虑到谢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谢的实际情况,对谢改判缓刑。

但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谢某,询问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谢某所提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终审法院认为,经查,谢某明知自己要求营业部对其投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的诉求被法院驳回的情况下,多次通过电话或者当面威胁、恐吓被害单位员工,要求被害单位帮其偿还100余万元债务,否则会实施过激行为与营业部同归于尽。

这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勒索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谢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在二审审理期间虽提供了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但鉴于谢某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尚未有充分认识及悔改,认为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于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最终终审裁定驳回谢某上诉,维持原判,对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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