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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权的“保险”功能有利于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理念

来源:期货日报

期权和期货都是常用的风险管理工具,但两者在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是不同的。对于期货来说,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的。无论期货的买方还是卖方,现期货市场价格如何变动,如果持有合约到期,都承担在到期时进行交割履约的义务。而期权则不同,买方通过支付权利金获得了权利(但不是义务),可以在到期日(欧式期权)或到期日前的任何交易日(美式期权)按照约定价格从期权卖方获取标的资产或将标的资产卖给期权的卖方即要求卖方执行合约 ;卖方收取了权利金,也就有义务应买方的要求执行合约。

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举例来说,股票组合的管理人买入一手6月底到期的执行价格为2800点的股指买权合约。6月底合约到期时,如果市场指数(交割结算价)为2900点,该管理人有权按照2800点买入价格执行合约,获得100点差价带来的收益,而期权的卖方则有义务按照2800点的价格补偿差价。如果6月底合约到期时市场指数不涨反跌,交割结算价为2700点,该管理人如果行使权利履约的话,他会损失100点的差价,因为他能够在市场上按照2700点的价格水平买到股票组合,这时该管理人可以、也通常会选择放弃行使权利,而期权的卖方也没有权利要求该管理人履约。股票组合管理人(期权买方)承担的损失就是为购买期权而支付的权利金。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期权买方可以执行权利,也可以不执行权利,完全取决于市场价格是否有利于自己。正如人们买车险一样,如果汽车不出事故,车主就不会找保险公司理赔。一旦汽车出了事故,车主就会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也会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这就是人们常说“买期权就等同于买保险、权利金就等同于保险费”的道理所在。

期权管理简便易行

上述分析表明,在期权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分离的。对期权买方来说,只拥有权利而没有履约的义务;而对期权卖方来说,只有履约的义务而没有权利。这一特性使得应用期权进行风险管理相比期货更加简便易行。利用期货管理风险时,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期货合约,都需要缴纳保证金,而保证金需要随着期货价格变动每天动态调整,一旦保证金不足,避险者就必须按规定补足保证金,否则持有的期货合约将被强行平仓,导致避险失败。因此期货交易者需要时刻关注合约持仓和现金头寸,管理起来比较复杂,难度较高。利用期权避险则不同,如果采用买入期权方式(不论买权还是卖权)来避险,在交易开始时支付权利金后,持有期权期间不需要缴纳保证金,也不用担心后续保证金管理问题,因此相对来说管理期权要简便的多。

独特的“保险”功能

利用股指期权的“保险”功能,不仅可以实现管理股票组合价格风险的目的,同时还能不放弃整体组合获得收益的可能。持有股票组合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卖出股指期货来对冲股票市场下跌的风险。当市场下跌时,股票组合的损失可被股指期货的盈利抵消,整体组合市值保持不变;当市场上涨时,股票组合的盈利也将被股指期货的损失所抵消,整体组合市值虽然还是保持不变,但很显然也丧失了随市场上涨而获得收益的机会。可见利用股指期货管理风险,要付出未来的机会成本。但是通过股指期权管理风险,情形则明显不同。当股票市场下跌时,股票组合出现损失,但持有股指卖权将会盈利,整体组合可盈亏平衡,实现了风险管理的目的。股票市场价格上涨时,股票组合盈利,因卖权的执行价格低于市场指数点位而不必履约,仅损失一些权利金,整体组合仍可获得盈利。这样利用期权来避险,在规避不利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同时,保留了有利价格变动带来的收益。显然,这是利用期货进行风险管理所不能实现的。

正是由于期权这种便利的“保险”功能,使得股票投资者按照其理想的价格买卖股票组合成为可能,从而使其敢于并安心长期持有股票,有利于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改变频繁买卖、波段操作的股市短期行为,降低股票市场的过度波动,对于股票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作者单位:信达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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