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政策对比:
1、二次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4成。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原政策:第二次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5成。
2、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原政策: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需结清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3、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户籍在鼓楼区、晋安区可至省直申请公积金贷款:户籍在福州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及七县(除平潭外)可至市直申请公积金贷款。
原政策:借款人必须在相应的公积金中心缴纳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4、职工在偿还首期购房贷款本息后的当月即可办理冲还贷。
原政策:福州住房公积金需在偿还贷款12期后方可办理冲还贷。
新政策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铁路公积金、煤炭公积金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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