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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I为企业,NBFCS简化ECB规范

储备银行(RBI)于7月30日放宽了公司和非银行金融公司(NBFC)的外部商业借款框架下的最终用途规定。

“基于利益攸关方的反馈,并以进一步自由化欧洲央行框架,并与印度政府协商决定放宽与外部商业借款有关营运资本要求的最终用途限制,普通公司目的和偿还卢比贷款,“RBI昨天在新闻稿中表示。

因此,RBI表示,除了外国银行/海外子公司之外,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现在将培养来自公认的贷款人的欧洲央行,其中RBI表示:

欧洲央行,营运资金目的和一般企业目的的最低平均成熟期为10年。还允许借用NBFC用于上述成熟度和最终用途的借贷。

欧洲央行兑换卢比贷款的最低平均成熟期为7年,以便在国内获得资本支出。允许由NBFC偿还卢比贷款的贷款借款。为了偿还国内用于资本支出以外的目的而在国内使用的卢比贷款和NBFC的贷款相同的目的,欧洲央行的最低平均成熟期必须为10年。

还有进一步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借款人聘请欧洲央行偿还国务院卢比贷款的偿还,以便在制造业和基础设施部门的资本支出,并按照与贷方的任何一次性结算安排分类为SMA-2或NPA。贷方银行也被允许通过任务销售,这些贷款为符合条件的欧洲央行贷款人,除了外国银行/海外子公司提供,所提供的外部商业借贷符合成本,最低平均成熟期和其他相关欧洲央行框架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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