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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医生重复使用一次性手术耗材:不到50支针 用了200多人次

不到50支,用了200多人次,深圳一医生对患者重复使用一次性手术耗材,被判20个月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众所周知,医用一次性耗材不能重复使用,一旦使用不当,极易造成交叉感染或二次感染,甚至造成不可预知的严重后果!

然而,在利益驱使下,有些人却铤而走险,不顾病患身体健康,将一次性医疗耗材重复使用!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披露,近日,该院对一起涉及重复使用一次性手术专用耗材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

在这起案件中,深圳某医院两名医生,凭借不足50支为一次性手术专用耗材的冷冻消融针,为该医院的患者共212人次做手术,共收取了患者603支冷冻消融针的费用。

不到50支冷冻消融针,用了212人次

什么是冷冻消融针?这是冷冻消融术中的一种耗材,冷冻消融术是一种应用冷冻消除靶组织的外科医疗技术。据网络资料显示,冷冻消融术相比以往的射频消融术而言,患者因不用耐受高温而减少疼痛。

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披露,该案的两名被告中,被告人刘某良为深圳流花医院肿瘤科的主任、科室氩氦刀手术的主刀医生。被告人何某兵为有医生资质的专业人员。

2010年5月19日,深圳流花医院与广州雅敦微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雅敦公司”)签订合作试行协议,该公司同意以租赁的形式为深圳流花医院肿瘤科引进低温冷冻手术系统(氩氦刀手术使用设备),合作期为三个月。

作为广州雅敦公司委派的氩氦刀手术技术指导,被告人何某兵到深圳流花医院肿瘤科,指导时任科室主任的被告人刘某良等医生手术。双方合作期满后未再续签合同,广州雅敦公司也撤回了自己的低温冷冻手术系统。

何某兵从广州雅敦公司辞职后,以挂靠山东省济南市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深圳流花医院续签了合作协议。

为赚取更多利润,何某兵明知手术耗材冷冻消融针只能一次性使用,仍将手术使用过的冷冻消融针消毒重复使用并计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何某兵签订合作协议至其离开深圳某医院期间,其总计从广州雅敦公司购买的冷冻消融针不足50支。但此期间,被告人何某兵、刘某良为到该医院的患者共212人次使用了冷冻消融针,收取患者费用的冷冻消融针数量为603支,金额共计人民币5994026元,其中有8人次通过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报销,报销的数量为18条,报销金额为105710.4元。

据披露,本案涉及的冷冻消融针是一种一次性使用的医用器材,在该器材的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14年9月26日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均明确其为一次性使用产品。

据南方都市报,在该器材的使用说明书内容的警告中,还写明了该器材的再消毒效果未经验证:“该设备再消毒以及再加工的效果没有被验证;消毒不足而导致的患者感染和血源性病原体疾病传播等诸多风险增加;针杆隔热性导致性能降低,由此导致患者栓塞和治疗不足或过度风险增加”。

虚开发票,一支冷冻消融针价格近万

据罗湖法院披露,为了通过重复使用冷冻消融针的方式谋取患者及社保基金的钱财,何某需与深圳流花医院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进行结算,医院要求何某提供购货发票。

何某从来没开过发票,怎么办?于是何某联系了另外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虚开普通发票7张,发票销售金额人民币10万元。又向该医院提供了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某医疗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8张,发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309397.68元,经调查,该1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假发票。

据南方+,根据深圳市中院的二审裁定书,刘某良供述称,“一次性冷冻消融针的进货、出入库都不经过医院设备科,手术使用器材存放在医院的CT室,只有我和何某兵有钥匙负责管理。”

而何某兵在供述中提到,“重复使用的消融针有进行消毒,我把消融针拿去给原广州雅敦公司员工王某进行消毒,消毒完以后,我们就在约定的地点拿。一次性冷冻消融针一根的价格为9000多人民币,重复使用一次,按一次性器材费用收费,因此重复使用可以从中牟利。”

原广州雅敦公司员工王某在其证言中也提及,“2011年的时候,何某兵曾两次找我帮他消毒冷冻消融针,两次共10支左右,我跟他说冷冻消融针不能重复使用,他说是用来推广做展示用的。”

不服一审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罗湖法院披露,庭审时,何某兵称自己不清楚涉案冷冻消融针为一次性使用产品。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作为该领域专业人员,该辩解与事实不符,而且何某购买的冷冻消融针数量远少于其使用数量,需通过虚开发票才能满足报销要求,这种行为与其所称不知晓为一次性使用产品是相悖的。其行为应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论处。

而被告人刘某良辩称他对何某重复使用一次性手术耗材的情况不知情。法院认为,刘某有对手术器材实行监管的职责,而且科室护士多人均向其反映被告人何某重复使用冷冻消融针的情况下,但刘某良仍然允许何某继续重复使用冷冻消融针进行手术。所以,刘某良的行为亦应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论处。

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兵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良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良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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