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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解读创业板注册制司法保障《意见》:法治改革同频共振

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刘俊海解读创业板注册制司法保障《意见》:法治改革同频共振,“三升三降”保益护权

距离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落地仅剩下三个交易日。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 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意见》的颁发,是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8月1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采访到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在其看来,该项司法解释是推动注册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深化改革意义重大

《意见》全篇3700余字,围绕新《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定,在充分借鉴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改革相关成果,从增强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

其中,重点内容包括三点:一是针对本次改革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二是针对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三是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

刘俊海表示,《意见》是对按照今年4月1号实施的新证券法的路线图稳步推进的注册制改革的司法回应,体现了人民法院应有的谦抑性以及与时俱进的能动性。

他认为,《意见》非常全面,不仅体现了新证券法的立法思想,也揭示了创业板改革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更展现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司法保证的决心和勇气,还彰显了运用司法手段,统筹推进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的法律理念。同时,《意见》的内容都非常接地气,有担当、有底线、有可操作性,特别是有可诉性、可裁性。

《意见》提出,对实行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由深圳中院试点集中管辖。刘俊海指出,这是为了更贴近证券市场,贴近深圳交易所。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也鼓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刘俊海认为,这有助于实现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之间的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和同频共振。

此外,《意见》中点明,接下来要进一步激活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更加低成本、高效率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并在第三部分提出要做到“零容忍”,依法提高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

刘俊海指出,这将切实解决投资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老大难问题。他还提到,司法解释中强调的将信息披露制度贯彻到民事赔偿的领域中,让信息披露制度长出了翅膀,长出了牙齿。

刘俊海同时表示,注册制的核心就是以信息披露为基础,严刑峻法为后盾。法既包括刑事处罚,也包括民事责任。他认为,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意见》中写得非常的全面,包括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以及保荐人与券商的责任等,体现了以投资者为本位的司法理念。这对于提升投资信心,改善和加强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激活交易所自律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内控的有效性,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升三降”保益护权

具体来看,此次《意见》明确了集中管辖的主体,并表示将对实行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

刘俊海说,司法解释是给公众投资者带来的“大礼包”,是对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A股市场的重大利好,有助于提振创业板投资市场的投资信心,鼓励更多的高科技企业踊跃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板与科创板“和而不同,良性竞争”的法制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会失灵,监管者不该失灵;监管者失灵,司法不该失灵。”是刘俊海反复强调的一句话。

他表示,集中管辖制度体现了改革和法治的同频共振,扭转了过去改革和法治两张皮的现象。

“过去普遍认为法院是滞后的、保守的,只有出现纠纷以后才表态。这次创业板一推出时,最高院马上就发布了《意见》,统一裁判理念。这对消除和预防‘同案不同判’现象,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持中国资本市场,特别是创业板市场的稳定性、公平性、透明性和可预期性,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韧性和温度来说意义重大。”刘俊海在接受采访时说。

刘俊海补充道,除了对个人投资者的好处,实行集中管辖也有助于上市公司低成本融资。

“没有好的法治生态环境,投资者就会持币待投。如果没有融资功能,企业就无法发展,但融资功能取决于公平的投资功能。资本市场过去主要以融资功能为主,此次最高法院就是希望将来它能够兼具投资和融资两个功能,真正做到保障投资权益。”刘俊海说明道。

刘俊海指出,集中管辖正是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影响。他认为,《意见》中所指定的法院的法官具有过硬的业务素质,集中管辖制度经得住法律和社会的检验。

《意见》同时规定,要依法判令违法违规主体承担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民事责任。

刘俊海认为,民事赔偿责任是此次司法解释中最大的亮点。

“这有助于做到‘三升三降’:第一是提升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第二提升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大于维权成本;第三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避免出现‘好人受气坏人神气’的现象。”刘俊海告诉记者。

他表示,未来企业的违法违规成本将大幅增加,所以企业自身盈利模式、商业模式和行为模式都需要做出转变。

在新旧制度衔接方面,《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要准确把握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尊重新旧制度规则,审慎评估、依法处理。

刘俊海表示,新旧制度衔接的关键在于制度增量和制度存量之间的关系。制度增量是新颁布的证券法,制度存量则指代修改之前的证券法。在此基础上,还要依照原证券法制定的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今年3月1日以后,证监会处罚獐子岛(维权)和康美药业时,一些股民认为,新证券法既已出台,罚款却只有 60万,实在是太低了。刘俊海指出,这是因为他们不知道新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理念。

“以康美药业和獐子岛为例,原则上是以行为时适用的法律规则来审理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也是如此,核心在于处理好新法与旧法的有机衔接。”刘俊海解释道。

(作者:实习生王涵西,杨坪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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